“晚上闲的没事,就在地里溜溜狗,真的没别的事!”10月23日23时许,一男子戴着头灯,骑摩托车,带着两条细狗,刚来到晏黄路上,就被民警拦下。


当晚,晏北派出所巡逻至老刘村附近时,发现地里有亮灯,摩托马达声由远而近,怀疑猎捕野兔或野鸡的,民警就在路边“守株待兔”。


经查,刘某住南北社区,秋收时节,又肥又大的野鸡、野兔不时出没,垂涎三尺,就买来两条细狗,秋后田间空旷,野鸡、野兔不好藏身,通过强光照射,细狗追捕,猎杀野生动物。在刘某家中,民警发现了已死亡的野鸡和去皮的野兔。

目前,刘某因非法猎杀野生动物受到惩罚。


法律法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: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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