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件核心事实梳理


  家庭背景与矛盾根源


  孙大爷夫妇于1966年收养8岁的孙大姐,7年后(1973年)收养孙小弟(其直至庭审才知自己非亲生)。

 


  20世纪90年代,姐弟因房产问题产生矛盾,孙大姐与家庭断绝往来近30年,父母晚年由孙小弟独立赡养并办理后事。


  房产处置与父亲遗愿


  2007年,孙大爷与儿子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并公证,但仅孙大爷一人签字(母亲未签字)。2025年孙大爷临终前将房产过户给儿子,同时声明:“房子归儿子,但需给姐姐补偿,望姐弟和睦。


  争议房产价值300万元,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
  庭审反转与关键证据


  孙大姐当庭出示公安机关户口簿,证明孙小弟备注栏标注“收养。


  孙小弟情绪崩溃,此前不知自己非亲生。


  法院判决与调解结果


  法律定性:收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(《民法典》第1127条),但房产因生前完成赠与过户,不属于遗产范畴(《民法典》第657条)。


  调解协议:


  房产归孙小弟所有;


  孙小弟支付孙大姐55万元补偿款;


  丧葬费、抚恤金扣除实际支出后均分。


  ⚖️ 法律争议焦点解析


  房产为何不能作为遗产分割?


  赠与合同经公证且已完成过户,所有权已转移至孙小弟名下。即使母亲未签字,但因母亲去世后父亲作为共有人有权处置自身份额,且过户程序合法。


  法律逻辑:生前赠与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,财产脱离遗产范围。


  养子女继承权是否受影响?


  收养关系不影响法定继承权,但需以财产属遗产为前提。本案房产不属遗产,故继承权不适用。


  关键细节:若房产未过户,姐弟二人可作为养子女平等继承父母份额。


  55万元补偿款的合理性


  伦理基础:孙小弟长期履行赡养义务,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131条“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多分”的原则。


  父亲遗愿落实:补偿款部分实现孙大爷“儿子需补偿姐姐”的声明。
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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